Article 36
In force在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重要湿地和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二)擅自挖塘、采砂、采石、取土、烧荒、采集泥炭;
(三)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堵截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通道;
(四)采集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抓捕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捡拾、损坏鸟卵和鸟巢;
(五)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
(六)使用电鱼、水枪喷射等破坏湿地生态资源的方法捕捞鱼类以及其他水生动物;
(七)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和污染物或者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
(八)投放有害物种或者擅自引入外来物种;
(九)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
(十)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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