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产畜牧、海洋、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区湿地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级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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