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与其业务领域和范围保持一致。

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不分级别,无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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