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职责,或者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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