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并指导实施人民调解工作的规划、规范和标准等;

(三)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协会设立筹备和开展工作;

(四)组织人民调解工作培训;

(五)研究处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建议、咨询和投诉;

(六)其他人民调解工作指导职责。

基层司法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日常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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