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Chapter 4 调解程序Article 39In force调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一)查明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二)一方当事人拒绝或者退出调解的;(三)超过调解期限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四)发生特定事由使调解不能进行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