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所涉及的专利资产进行评估:

(一)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改制、上市、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等涉及专利资产的;

(三)许可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专利权的;

(四)其他依法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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