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维权援助机构建设,提供专利咨询服务,开展专利维权援助活动。

专利维权援助机构应当建立重点企业专利保护工作联系制度,加强对重点出口企业、支柱和特色产业的专利保护及维权援助工作,提高企业应对专利纠纷与技术壁垒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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