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对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管理制度。环保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实行环保标志管理的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标志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新购置的机动车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直接核发环保标志。在用机动车经定期检测,符合国家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环保标志。

环保标志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5,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