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商务、能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5,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