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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