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Chapter 5 法律责任Article 48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区人民政府和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将保护规划报送审批的;(四)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五)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