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报送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历史文化保护专家委员会、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保护规划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并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保护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开发经营活动。

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依法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按照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内有全国重点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其保护规划须征得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同意;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其保护规划须征得同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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