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公众推荐情况和普查结果,进行历史资料挖掘和保护价值与类别的评估,拟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征求相关部门、所有权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议。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历史文化保护专家委员会对建议名录等有关资料进行审议,拟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

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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