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区人民政府可以将在普查中发现并经专家论证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组织初步勘验,并出具勘验报告;经勘验认定有保护价值的,应当通知或告知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在预先保护范围内,采取责令停止建设活动等预先保护措施。
区人民政府在接到通知后的七日内组织调查与专家论证,经核实具有保护价值,应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的,于两日内向所有权人、使用人或代管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经核实确定不予保护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两日内通知解除预先保护措施。
预先保护范围为具有保护价值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范围及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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