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Chapter 2 保护名录Article 14Amended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区人民政府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普查工作。区人民政府也可自行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普查工作,普查结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推荐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