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在用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使机动车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用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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