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赔偿,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考察、搜集等活动中取得的资料、实物;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资料、实物;情节严重的,并处资料、实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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