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守国家秘密若干规定Article 9Repealed属于国家秘密的资料、物品、科技项目、技术诀窍、工艺流程、产品配方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和保密工作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公布或者对外提供;确需公布或者对外提供的,应当先征得该资料的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密级管理权限报保密工作部门批准。接受境外机构、团体和个人调查时,不得擅自提供国家秘密。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