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以下筒称机关、单位)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保密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加强保密教育,完善保密设施,配备熟悉本单位业务和保密法律、法规的专职人员,或者指定人员负责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

各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保密工作部门的业务培训,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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