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同时,明确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
保护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具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规划的能力和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每年向确定该项目的文化主管部门报告保护情况;
(二)全面收集、保管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三)培养和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四)保护该项目所依存的场所;
(五)组织开展该项目的研究和展示、展演活动;
(六)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