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易地建设费应当用于统一就近修建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市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将易地建设费的收取、使用及易地建设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易地建设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