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立法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一)对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汕头经济特区法规和汕头市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事项;
(二)法规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或对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需要听取各方面意见的事项;
(三)法规案涉及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事项;
(四)对法规案审议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收集信息、了解民意的事项;
(五)其他需要举行听证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