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听证机构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组织听证人研究听证意见,提出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对听证会上的各种意见作出客观、真实的反映。听证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公告的发布方式;

(二)主持人以及其他听证参加人;

(三)听证事项和主要争论的问题;

(四)陈述人提出的主要意见、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五)听证机构对听证会所收集意见和信息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听证报告应当印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并印送听证人和陈述人。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