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责任区及其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二)铁路、公路、高速公路由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和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图书馆、医院、宾馆、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由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负责;

(四)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单位、门店、摊档门前的卫生保洁由该单位、门店、摊档的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负责;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门前卫生保洁,由本单位负责;

(六)集贸市场由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负责;

(七)建筑工程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八)高新区、保税区、独立工业(科技)园区、风景旅游区内的公共区域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九)海湾、江河、湖泊、沟渠、池塘等水域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行政辖区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或者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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