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地点、规格和期限等要求设置;

(二)保持安全牢固、完好整洁,无空置,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等;

(三)保持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残损。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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