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向公众、人大代表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单位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一切国家机关、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都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有立法建议项目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立法项目建议书,并附法规建议稿。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列入立法项目库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3,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