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机构和各项制度,采取措施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推动妇女事业的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在保障妇女权益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