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表彰各类先进时,应当重视表彰符合条件的优秀女性。

在确定由市人民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名额时,女性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获得市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三八”红旗手称号的女性,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加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岗位竞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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