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的原木、原条和原竹,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收购。禁止其他经营(含加工)和贩运木材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收购木材。经营( 含加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取得木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木材是指原木、原条、锯材、薪材(含柴炭)、木制品、木制半成品、原竹及其成品和半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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