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汇报预算草案编制情况,提交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草案,并提交以下与本级预算草案相关的材料:

(一)科目列至款、重要的列至项的一般预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收支表;

(二)各部门预算表;

(三)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的项目表;

(四)按类别划分的上级财政返还和对下级财政补助支出表;

(五)农业、教育、科技、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支出表;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定的项目表。

前款各项材料均应附上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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