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在本级预算执行中遇有下列预算收支变化之一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汇报:

(一)预计预算总收入减少额超过预算额5%的;

(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中强调确保的预算支出项目预计需要调减指标的;

(三)农业、教育、科技、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社会保障预算支出预计需要调减的;

(四)调增调减预算收支涉及科目超过预算科目30%以上的;

(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收支变化情况。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预算收支变化,必须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审查批准程序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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