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违法工程总造价1%以上5%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搬迁或者拆除,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