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自停热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综合执法、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时限进行抢修:
(一)一般事故,抢修时限为八小时以内;
(二)较大事故,抢修时限为二十四小时以内;
(三)重大事故,抢修时限为七十二小时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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