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2Amended本条例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分别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6Article 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