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有关行政机关许可下列事项,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和相关资料告知或者抄送同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

(一)设置户外广告、户外灯饰、门头;

(二)设置公共停车场、停车位、集贸市场;

(三)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改 变道路使用性质;

(四)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占用、挖掘城市绿地;

(六)从事城市供(节)水、排水、供热、燃气、物业管理等经营活动;

(七)排放污水;

(八)处置建筑垃圾;

(九)其他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许可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