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汽车维修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汽车维修经营许可从事汽车维修经营活动的;

(二)超越许可事项从事汽车维修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等无效的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从事汽车维修经营活动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