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召开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席会议,总结反走私综合治理阶段性工作情况,督促检查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分析走私动态,研究部署反走私综合治理具体措施,协调解决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指导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合行动和专项行动,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商品流通领域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五)联合督办、组织协调有关执法部门查处跨地区、跨部门走私案件,组织与周边地区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合作;
(六)组织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信息化建设;
(七)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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