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海关、公安(边防)、工商等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投诉。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对于匿名举报或者投诉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在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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