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企业自律配合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包括各级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或者海防与打击走私办公室)负责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海关、公安(边防)、工商、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口岸)、环境保护、税务、价格、海洋渔业、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检验检疫、海事、烟草等监督管理部门和港澳流动渔民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支持和配合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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