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统一处理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应当组织海关、公安(边防)、工商、财政、检验检疫等部门联合审查,并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协助调查处理公告,通知逃逸的当事人或者所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逃逸的当事人或者所有人逾期不接受调查或者不配合处理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期限为六十日的认领公告。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适宜拍卖的,依法拍卖处理,所得款项缴入国库;对不适宜拍卖或者需要销毁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前款货物、物品中的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可以依法先行处理。先行处理货物、物品的管理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当事人在公告期间持相关证明认领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对相关证明予以审核。相关证明确属合法有效的,应当及时退还相关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对于先行处理的货物、物品,应当及时退还变卖价款。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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