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渔港布局规划及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海事、环保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渔港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港布局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海事、环保等有关部门及渔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本地区渔港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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