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对地震灾害的防范意识和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科协、科技等组织和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科技知识纳入科普规划,普及防震减灾知识。

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普及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震减灾公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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