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在南沙新区行使市人民政府相应的管理权限,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南沙新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制定相关文件;
(二)根据工作职能需要,按照协调、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和调整相应的工作机构;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南沙新区总体规划,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编制南沙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南沙新区的土地利用依法实施管理;
(五)管理南沙新区的发展改革、经贸、科技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管、环保、建设、审计、国有资产监管、规划、统计、工商、教育、卫生、民政、知识产权、旅游、农业、林业和园林、水务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行使其委托、下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交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行政管理权。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交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市级审批权限、执法权限目录并明确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以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南沙新区的职责,向社会公布。交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市级审批权限和执法权限原则上不得收回。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