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各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计划内优先安排科学技术贷款,支持技术开发与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

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研究开发机构的流动资金贷款,可比照企业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科技信托投资机构和科技信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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