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Chapter 4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Article 22Repealed代表对承办单位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将具体意见告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交办。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对承办单位的答复不满意并要求重新办理的,应当由领衔代表提出,或者与领衔代表共同提出。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