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责令纠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人员,依法罢免或者撤销其行政职务:

(一)不在规定时限内提交预算草案、预算初步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及有关材料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擅自调整、变更预算的;

(三)不按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通报有关情况、报送备案事项的;

(四)不依法协助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开展视察、检查、调查,或者不及时答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询问、质询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