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并送达文书的,文书送达时间为知道日期;
(二)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非当场作出的文书的,申请人在送达回证签收的时间为知道日期;申请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和见证人留置送达文书的时间为知道日期;
(三)以邮寄方式送达文书的,申请人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时间为知道日期;
(四)以公告方式送达文书的,公告规定的届满日期次日为知道日期。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九)、(十)项所列情形中,行政机关不作答复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答复期限届满的次日为申请人知道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日期;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答复期限的,申请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届满的次日为申请人知道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日期。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