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

对实行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实行省垂直管理的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