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自治县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使用草原应当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进行,并接受草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草原的使用者,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对草原应当建立详细档案,设立必要的界桩和标示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保护。

禁止擅自占用和使用草原的行为。将草原划转为非草原性质用地,必须依法进行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4